香港法定最低紀錄要留甚麼
食物安全中心說明,每項交易紀錄無指定單一格式;收據、發票、自製手寫或電子紀錄都可以,但內容仍要涵蓋第 612 章第 3 部的資料。以下保留官方欄位原意,唔把商業追溯加項扮成法定要求。
獲取進口食物的紀錄
- 獲取有關食物的日期
- 賣方的名稱及聯絡詳情
- 進口有關食物的地方
- 有關食物的總數量
- 有關食物的描述
建立時點:須在進口有關食物之時或之前作出。
在香港本地獲取食物的紀錄
記錄獲取日期、賣方名稱及聯絡詳情、總數量與食物描述;須在獲取後 72 小時內作出。
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的紀錄
- 供應有關食物的日期
- 買方的名稱及聯絡詳情
- 有關食物的總數量
- 有關食物的描述
建立時點:須在供應作出後 72 小時內作出。
保存期要按食物保質期判斷
除活水產外,保質期三個月或以下的食物,紀錄由獲取、捕撈或供應後保存三個月;保質期多於三個月,則保存二十四個月。法例所指「保質期」,係供應商就特定貯存溫度所定、食物可維持微生物安全及感官品質的期限。
因此,唔應只因為係鮮哈密瓜,就自行把每票紀錄一律寫成保存三個月。先確認供應商就該食物所定的保質期,再按現行規定判斷。
哈密瓜批次追溯要多一個批次鍵
法定最低紀錄可以識別交易雙方、日期、數量同食物描述,但未必足以把某個紙箱追到同一票文件。實務上可為每票貨設定一個唯一內部批次鍵,並要求各節點沿用;格式由交易方決定,本文唔代瑞農、果園或包裝廠虛構正式編號。
六個節點逐項對表
- 合同/訂單:鎖定交易方、食物描述、品種或規格、數量與批次鍵。
- 發票/裝箱單:核對描述、包裝單位、總數量及文件上的批次參照。
- 運輸資料:如適用,記錄櫃號、封識及裝運節點,並連回同一批次鍵。
- 箱嘜:核對可見商品描述、產地字樣、包裝資料與批次標示;另存清晰照片。
- 到港收貨:記錄實收日期、數量、差異及驗貨紀錄位置;驗貨方法另按合同處理。
- 香港分貨/復購:每次分貨記日期、接收方與數量,令結餘及下一次訂單仍可倒查。
進口文件與責任分工可看 香港進口合作頁;箱規與當票詢盤則由 批發規格頁承接。
箱嘜可對表,但唔係證書
箱面文字同圖樣可以協助識別紙箱,卻唔會自動證明本票產地、檢測結果或現行認證。產地畫面見 原產地及包裝實拍;標誌與證照狀態應另到 證照與標誌核對頁查證。
欄位不一致,先停混批再核對
發現數量、描述、箱嘜或文件參照對唔上,先暫停把涉事貨混入其他批次,保留原箱、標籤、照片與原始文件;記錄差異、發現時間、貨物位置及已採取動作,再向相關交易方核對。未查清前唔好自行改標、補號或用另一批文件代替。
可複製空白批次欄位清單
以下分開法定最低欄位與採購加項。空白就保持空白並向責任方追問,唔好為咗「完整」而填假號。
【進口紀錄|法定最低欄位】 獲取食物日期: 賣方名稱: 賣方聯絡詳情: 進口地方: 總數量: 食物描述: 【本地獲取紀錄|法定最低欄位】 獲取食物日期: 賣方名稱: 賣方聯絡詳情: 總數量: 食物描述: 【批發供應紀錄|法定最低欄位】 供應日期: 買方名稱: 買方聯絡詳情: 總數量: 食物描述: 【採購級批次鏈|按本票適用】 內部批次鍵: 合同/訂單參照: 發票/裝箱單參照: 運輸資料(如適用): 櫃號/封識(如適用): 箱嘜照片檔案: 到港收貨紀錄: 香港分貨紀錄: 差異及處置: 下一次復購參照:
官方來源與使用邊界
- 香港食物安全中心 · 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的規定 (進口、本地獲取、批發紀錄欄位、建立時點、格式及保存期;2026-07-19 核驗)
- 電子版香港法例 · 第 612 章《食物安全條例》 (第 21、22、24、26 條;2026-07-19 核驗現行來源)
「索取清單」會開啟表單並帶入欄位用途;「填寫批次詢盤」用於提交當票資料;WhatsApp 按鈕只建立預填草稿,仍要由你確認後發送。